1、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2、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