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评价适用标准;
(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5)环境影响分析
(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与建议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专项规划主要内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第10条之规定,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