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元。
(二)围绕我省“五网建设”和“八大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各地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由各州市人社局公布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报省人社厅备案。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补贴标准上浮30%。
(三)同一参保人一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技能提升补贴不能重复享受。